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评选群众体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景政办发〔2009〕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
体育法》和《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加快发展体育事业,推进文化基地建设,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经研究,决定评选景宁畲族自治县群众体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一)群众体育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领导重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体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把群众体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体育工作分管领导明确,体育工作队伍不断巩固、壮大,体育设施逐步完善,体育经费有保障,并逐年增长,群众体育工作成绩显著。
2、机构健全。已经建立全民健身领导小组或体育协会组织,有群众体育工作分管领导,有专(兼)职体育干部,人员职责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建立规章制度,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
3、措施有力。单位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占总人数的50%以上,积极开展适合不同人群、不同年龄、形式多样、科学文明的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并具特色,乡镇、管理区定期举办农民运动会。积极发动群众,认真组队参与县级及以上举办的各项体育活动。
4、宣传有效。利用各种手段,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体育工作宣传活动。形成了较好宣传声势和氛围,积极开展以普及体育健身知识,推广科学健身方法为目的的全民健身活动,效果良好。
(二)群众体育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方针政策,思想作风正派;
2、努力宣传《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积极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并积极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参与各类群众体育健身活动;
3、热心群众体育事业,重视支持群众体育工作,能较好地解决群众体育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