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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自谋职业从事灵活就业和个体经营的,实行就业援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参保正常标准缴费额的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社区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勤杂岗位、各类企业每录用一名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单位每人每月300元岗位补贴;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仍由个人负担。

  (四)持《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行就业援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持《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的人员在农村从事一定规模的种养殖业和来料加工(6个月以上)的,实行生产扶持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

  乡镇和村保洁岗位、各类企业每招用一名持《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的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150元岗位补贴。

  (五)低保户中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就业现再就业的,在12个月内原享受的低保待遇不变。

  (六)为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或持《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的人员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社区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介绍以上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的(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每人补贴200元。

  以上资金由县财政从农村低保劳动力就业补助资金中核拨列支。

  五、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开展就业援助

  解决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的就业问题,是解决民生问题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重要方面。各乡镇(管理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要把促进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作为一项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内容。财政部门要根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工作的需要,合理安排相关资金,确保就业援助工作顺利开展。劳动保障部门要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和详细的帮扶计划,建立《就业援助证》的审批、发放、管理责任制,加强对扶持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把关,确保就业援助工作取得实效。对发证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发《就业援助证》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促进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的重要意义和方针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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