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自谋职业从事灵活就业和个体经营的,实行就业援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参保正常标准缴费额的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社区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勤杂岗位、各类企业每录用一名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单位每人每月300元岗位补贴;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仍由个人负担。
(四)持《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行就业援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持《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的人员在农村从事一定规模的种养殖业和来料加工(6个月以上)的,实行生产扶持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
乡镇和村保洁岗位、各类企业每招用一名持《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的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150元岗位补贴。
(五)低保户中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就业现再就业的,在12个月内原享受的低保待遇不变。
(六)为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或持《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的人员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社区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介绍以上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的(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每人补贴200元。
以上资金由县财政从农村低保劳动力就业补助资金中核拨列支。
五、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开展就业援助
解决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的就业问题,是解决民生问题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重要方面。各乡镇(管理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要把促进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作为一项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内容。财政部门要根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工作的需要,合理安排相关资金,确保就业援助工作顺利开展。劳动保障部门要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和详细的帮扶计划,建立《就业援助证》的审批、发放、管理责任制,加强对扶持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把关,确保就业援助工作取得实效。对发证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发《就业援助证》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促进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的重要意义和方针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工作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