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景政办发〔2009〕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
低保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构建和谐社会,切实帮扶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浙政发〔2007〕21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就〔2007〕1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提出如下意见。
一、 工作目标
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要求,建立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帮助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愿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实现就业再就业,努力做到城镇“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发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帮助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实行稳定就业。稳定就业的标准是: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应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灵活就业人员,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把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列为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开展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争取到2009年底,农村低保家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基本实现就业。
二、 援助对象和认定程序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认定条件。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办理提前退休人员等除外)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是指农村低保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