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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扶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扶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景政办发〔2009〕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扶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扶持再生资源回收
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扶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稳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适应国家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变化,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和抗风险能力,结合我县实际,扶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稳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县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和《浙江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操作办法》(财驻浙监〔2009〕32号)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好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初审工作。

  二、县财政部门从2009年至2010年止(暂定两年)根据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所缴纳税收形成的地方净收入(增值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的80%给予奖励,用于鼓励、扶持企业发展。

  三、县地税部门从2009年起,两年内根据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经营的实际困难,按照规定报批减免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幅度分别为70%和50%。

  四、县国税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按全省同行业增值税平均税负实行一并增值税峰值率监控。

  五、为解决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因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造成企业流动资金大量占用,各金融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企业的可退增值税额占用流动资金额度给予融资。

  六、鼓励规模较大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面向社会服务,销售再生资源的进销差率同比要有所下降,进一步增强企业竞争力。经贸、公安、工商、环保、质监、国税、地税、财政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优化服务,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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