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卫生厅关于成立云南省心血管疾病诊疗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
(云卫发〔2009〕719号)
各州、市卫生局,省医学会,省级各医疗机构,厅审批的各民营和企事业医院:
为加强我省心血管疾病诊疗质量的控制、监督和管理,确保心血管疾病诊疗的高效、安全和规范,经研究,决定成立“云南省心血管疾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机构设置
中心设在云南省医学会心电生理与起搏专科分会(简称“起搏分会”),下设办公室在主委单位,即昆医附一院心内科。今后起搏分会主委单位即为中心办公室所在单位(特殊情况除外)。
二、 人员组成
中心主任由起搏分会主委所在医院的院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起搏分会主委担任,副主任由心血管分会和起搏分会的副主委以上专家担任,中心成员由两个专科分会的常委和部分省级医院委员担任。中心设置三个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质量控制小组。中心办公室主任由起搏分会秘书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各大医院选派专家担任(人员名单详见附件)。
三、 中心工作职责
(一)制定相关心血管疾病的诊疗规范、标准。组织专家制定我省心血管疾病诊疗质量的管理、技术应用规范、人员准入标准和培训方案。
(二)督导检查。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根据规范和标准,组织专家定期、不定期开展心血管疾病诊疗质量的检查督导、评价(评审)、复核等工作。对已获得资格的医疗机构及人员进行动态管理。
(三)开展专业岗位培训。开展全省心血管疾病相关专科专业人员的规范化培训,提高专业队伍整体素质,确保操作规范、安全。
(四)三个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质量控制小组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09〕524号)及有关要求负责我省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评估、评审及复核等工作。
(五)其它工作。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工作经费
中心工作经费按卫生行政部门、省医学会或心电生理与起搏专科分会和心血管病专科分会、分会主委单位、中心等共同分担的原则筹措。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委托的和交办的工作任务情况,适当给予补助;分会主委单位承担该中心的日常办公费用;省医学会和中心通过提供相关服务,筹措一定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