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应报送以下材料:
1.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报告;
2.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决定;
3.调查终结报告;
4.经听证程序决定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应当一并报送听证笔录复印件。
(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的备案,应报送以下材料:
1.行政机关作出的委托文件。内容包括: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名称、委托依据、事项、权限和期限;
2.委托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材料;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决定的备案登记及审查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各行政机关报送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的备案登记及审查工作。经审查发现报送备案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委托行政执法决定不当或违法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通知有关机关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予以变更或撤销。
县政府法制办在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的过程中,需要调阅有关案卷材料的,在向报送备案机关填发《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案卷调阅通知书》后,报送备案机关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必要时应派案件承办人说明情况。
五、做好两项备案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应当把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化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时间及时、完整的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送县政府法制办,联系电话:5086633)。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向市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自收到行政判决书或裁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上述法律文书的复印件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各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县政府法制办将对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上报备案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及时通报备案工作情况。对不按照规定上报备案的,将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中扣除相应的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