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
(景政办发〔2009〕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09〕19号)的文件精神,现就我县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的范围
(一)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报送备案的范围。
1.行政处罚决定。
(1)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
①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
②吊销执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
③处以十日以上行政拘留的。
2.行政许可决定。
按照
行政许可法第
四十六条规定,通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 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的范围。
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有关组织行政执法的决定。
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的期限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县政府备案。
(二)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将该决定向县政府报送备案。
(三)行政机关应当自委托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将该决定向县政府报送备案。
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