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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上大压小”有关政策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上大压小”有关政策的通知
(晋政办电[2009]9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严格执行“上大压小”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电力[2009]158号)要求,为确保《山西省电力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晋政发[2009]1 9号)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山西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7]42号)和《关于电力、钢铁等行业“关小上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纪要[2007]10次)精神,提高认识,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协调配合,开展工作,不得各行其是。
  二、按照全省电力工业“上大压小”工作促进会制定的相应措施,严格五方责任书签订程序,省、市关停小火电机组领导组办公室要抓紧落实,并于9月30日前完成2009~2010年关停机组五方责任书签订工作,重点关停2.5万千瓦及以下小火电机组;五方责任书签订后,由各方按“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要搭建“上大”与“压小”企业交易平台,完善政策激励措施,调动各类小火电企业关停积极性,严格执行“上大压小”有关政策,对已经国家检查确认关停的小火电机组进行全面清理核查,严禁已核查机组违规并网发电,防止企业关而不停、查而不关;未经省关停小火电机组领导组同意,不得擅自向省外转移关小容量,否则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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