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09]1550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文件的通知
(京发改[2009]1550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中石化北京石油公司,中石油北京销售分公司,北京龙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1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自7月29日零时起,每吨降低220元(具体价格见附件)。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本市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照最高零售价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按照最高零售价每吨扣减300元和运杂费(最高零售价格的1%)确定。

  三、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成品油价格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明显位置公布油品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附件1:北京市汽、柴油价格表

  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略)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北京市汽、柴油价格表

品名最高批发价格最高零售价格
配送制,元/吨非配送制,元/吨元/吨元/升
90号汽油7410733377105.79
93号汽油7873779181736.19
97号汽油8335824986356.59
98号汽油   7.14
0号柴油6740667070406.09
-10号柴油7162708774626.46
-20号柴油7514743678146.77
-35号柴油7796771580967.01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