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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八冶兰州基地B4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八冶兰州基地B4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复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八冶金建设公司:

  你公司《关于八冶兰州基地新建B4高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审批的申请》(八冶政发〔2008〕09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和《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甘价服务〔2002〕315号)规定,经审核成本、现场查勘,并会商省建设厅,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在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八冶基地北院建设的B4高层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64233.07平方米,核定每平方

  米建筑面积销售价格为2892.90元。在销售时,要严格执行兰州市房改办《关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八冶金建设公司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批复》(兰房改办字〔2005〕07号)以及《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明细表》规定的户型面积标准。

  二、在分割零售单套住房销售时,要以上述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和朝向差价,楼层和朝向差价分别按开发项目整幢(单元)建筑增减的代数和趋近于零的原则确定后报省物价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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