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价费〔2009〕48号)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标准的报告》(甘司办发〔2007〕147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司法考试考务费等收费项目的函》(财综字〔2002〕6号)、《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有关规定,依据成本监审结论,经研究,现对我省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由原每生200元调整为252元(含4门科目),本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包括上缴司法部的考务费、考试报名费等费用。执行中对交费确有困难的考生应适当减免考试费 。
二、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省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和收费公示制度,并主动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国家司法考试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考试费用于司法考试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