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国道312线酒嘉过境段收费公路延长收费期限的通知
(甘价费〔2009〕49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国道312线酒嘉过境段收费公路延长收费期限的请示》(甘交财〔2008〕69号)收悉。经对国道312线酒嘉过境段收费公路收费还贷情况进行审核,根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规定,现将国道312线酒嘉过境段收费公路延期收费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国道312线酒嘉过境段收费公路在批准收费还贷期内银行贷款尚未偿还完毕,同意延长收费还贷期3年,即延长至2012年1月31日。此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二、国道312线酒嘉过境段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次票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2000〕45号)文执行。即小车(含各种小轿车、吉普车、微型货车)5元/车·次(站),大车5元/吨·次(站),拖拉机3元/吨·次(站),摩托车2元/车·次(站)。月票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国道312线酒泉至嘉峪关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1997〕232号)执行,即汽车、拖拉机每吨每月50元,摩托车每车每月30元。其他有关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此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