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河口至窑街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河口至窑街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的通知
(甘价费〔2009〕50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河窑二级公路申请正式核定收费标准的请示》(甘交财〔2008〕85号)收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河口至窑街公路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的通知》(甘价费〔2006〕403号)批准试行收费期已满,经研究,现将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正式核定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河窑收费公路全程设置2个收费站,即红古收费站和河口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按核定载重吨位采取过站收费。客车按出厂时核定座位,每10个座位折合1吨计收;拖拉机按12马力折合1吨计收。不足1吨按1吨计收,超过1吨吨位有小数时,按四舍五入计;收费金额以元为单位,不足1元,按四舍五入进位至元。
  1.小车(含各种小卧车、吉普车、单排微型车、越野车)每车每站收取5元;
  2.大车每吨每站收取4元;
  3.摩托车每车每站收取1元;
  4 .拖拉机每吨每站收取2元。
  对于沿线频繁过往河窑收费公路的车辆,可按自愿原则按月交纳通行费。月票标准为:汽车每吨每月100元,摩托车每车每月40元,拖拉机每吨每月40元。
  对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包括农用三轮车),车辆通行费应该继续实行优惠减免政策,具体优惠办法由省交通厅制定,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二、收费期限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