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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对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免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对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免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


陇南市、甘南州人民政府,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的规定,为减轻受灾严重地区内的用电企业、单位和个人经济负担,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现对受灾严重地区免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免收的范围:文县、武都区、康县、成县、徽县、西和县、两当县、舟曲县。
  二、免收的时间:2008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
  三、免收的方式:由当地电力公司在向用电户收取电费时,直接扣减该用电户当期应当免收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每千瓦时3.5厘),并在开具的收款凭证中注明扣减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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