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石油生产用水水资源费标准的通知
酒泉市、庆阳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水务)局,中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田分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为缓解石油生产造成水资源紧缺的矛盾,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根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和《
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2003年第4号令)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石油生产用水水资源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石油生产用水水资源费标准:地下水由0.15元/立方米提高到0.40元/立方米,地表水由0.10元/立方米提高到0.25元/立方米。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规定的征收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