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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峨边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峨边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2月12日峨边彝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峨边彝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峨边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民族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峨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峨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六条修改为:“自治县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
  对保护、管理、节约、利用水资源、维护水工程和防治水害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三、在第七条中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三、第四款:“防洪、治涝、灌溉、航运、城市和工业供水、水力发电、渔业和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水文测验、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及其它与水资源有关的专业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得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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