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按照规定的验收标准,在规定时限内,对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认真做好购进验收记录。对有温度要求的药品查看托运企业的运输方式、运输时间、运输设备及温度状况等,及采取的措施,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拒收;有疑问的药品要主动送药品检验部门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二)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物流企业监督检查力度。要指导、督促企业内部建立健全保证药品质量的各项管理制度,增加必需的设施设备,满足药品运输的要求;搬运装卸药品要按照外包装标明的图示作业,要针对药品包装条件及运输途中道路状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运输途中发生破损或丢失;对有储存温度要求的药品,要配备符合药品温度等特性要求的运输车辆和设备,储存运输中要采取措施确保药品质量。
(三)建立药品协管工作机制,有效拓展信息网络。交通、经贸、工商、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加强对物流企业药品储存运输的监督管理。要实行信息员制度,各级政府要从物流企业挑选素质好、觉悟高的人员担任信息员,经培训后上岗,负责收集汇总药品情况,协助药监部门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信息员在工作中发现有疑问的托运药品要立即向当地药品监管部门汇报,由执法人员对药品的合法性进行检查,证实托运药品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对反映问题的信息员进行奖励。
(四)加大打击力度,逐步规范药品托运行为。药品监管部门加大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查处托运药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药品市场秩序。同时加强对物流企业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采取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实行“扶优扶强”的政策,通过深化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用政策引导企业走专业化分工、合作的发展之路,鼓励、引导大型药品物流企业通过重组、兼并、合作的方式整合中小型药品批发企业,合理配置药品市场资源,发展成为区域性的大型药品物流配送企业。
(六)强化培训。要重点开展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常识的培训,突出抓好对物流企业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培训,使企业牢固树立“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主动规范经营行为,增强自律能力,使从业人员熟练掌握药品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物流企业药品储存运输管理工作,明确一位政府领导牵头,强化工作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要坚定不移地落实地方政府对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原则,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交通部门要加大对物流企业的指导力度,帮助企业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物流企业的监督检查。经贸、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搞好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