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物流企业药品储存运输管理意见的通知
(聊政办发〔2009〕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物流企业药品储存运输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九日
关于加强物流企业药品储存运输管理的意见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9年3月31日)
为加强我市物流企业药品储存运输的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物流企业药品储存运输管理的重要性
药品是一种预防、治疗疾病的特殊商品,其质量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物流企业托运、储存药品已成为药品流通的重要渠道之一,其运输、储存条件直接影响着药品质量。近年来,我市物流企业虽然发展步伐快、硬件设施标准高、管理制度完善,但仍存在下列问题,主要表现为:物流企业药品储存运输正在成为制售假劣药品运输的主要通道;部分物流企业仓储、运输条件等硬件设施标准低,满足不了药品储存运输的规定和要求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给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埋下了隐患,一旦出现药品质量事故,将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甚至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物流企业药品运输储存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强化措施,切实加强物流企业药品储存运输管理
(一)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通过物流企业托运药品行为的监督管理,杜绝假劣药品和流通渠道存在问题的药品流入市场。
药品运输时,物流企业要针对运送药品的包装条件及道路状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药品破损;搬运、装卸药品要严格按照外包装标示要求轻拿轻放,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有温度要求的药品,要采取相应的保温或冷藏措施;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运输的药品,不得将运输车辆作为药品储存场所。
委托运输时,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对受托方的运输能力、运输条件进行考察,索取承运工具的相关资料;符合药品运输要求的,委托方、受托方要签订委托协议。对有温度要求的药品须向受托方说明,指定承运工具,如发现运输条件不符合规定,不得委托发运,不得将药品存放于不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仓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