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挂钩试点工作实行项目区备选库制度,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立项目区备选库。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向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进入项目区备选库的申请,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辖市审核汇总情况建立项目区备选库。
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时应附以下材料:
(一)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项目区的审核意见。
(二)项目区实施规划。
(三)项目区土地勘测定界成果。
第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应根据以下条件,从备选库中择优选取项目区,编制挂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
(一)从有利于产业集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统筹、提高城镇化水平和县域经济发展出发,项目区的确定要依托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如:郑汴新区、洛阳新区等),以推动重点发展区域的发展。
(二)已经编制完成或正在编制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的县(市、区),优先安排项目区;没有编制村镇体系规划或已编制规划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安排。
(三)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
(四)经济发展较快,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能确保项目区建新拆旧顺利实施。
(五)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项目区实施规划及各项材料完整、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 建立挂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联合审查制度。省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对挂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进行联合审查,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审核后的挂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并下达试点省辖市执行,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项目区经整体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整体审批的项目区不得使用挂钩周转指标;对未纳入项目区、无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块,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农用地改变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三章 项目区实施
第十五条 建新区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供地和用地。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