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价费〔2009〕83号)


省农牧厅:
  你厅《关于将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函》(甘农牧草函〔2008〕391号)收悉。按照《甘肃省草原条例》及《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设立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项目的复函》(甘财综〔2007〕27号)规定,根据收费标准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将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收费对象及范围
  因工程建设和矿藏开采占用或使用我省境内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在我省境内草原上从事地质勘察、修路、探矿、架设(铺设)管线、建设旅游点、实弹演习、影视拍摄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采集或者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二、草原植被恢复费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
  草原植被恢复费为不同类型草原一次性征收的总费用。征占用草原面积不足一亩的,按实际占用面积和规定的每亩收费标准折算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三、适当降低采集和流通环节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
  对采集或者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包括甘草、麻黄草、苁蓉、雪莲、虫草、秦艽、防风、黄芩、柴胡、锁阳、藏红花、红景天等)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公斤市场价格200元以下的由按市场价格10%收取降低到按6%收取;每公斤市场价格200元(含200元)以上的由按市场价格的8%收取降低到按4%收取。
  四、草原植被恢复费属于行政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将收费项目、标准、批准文号、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在收费场所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收费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支出按批准预算执行。
  五、各征收单位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和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