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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国家税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实施意见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15%,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的办法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表1。

  二、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详见附表2,具体收费标准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税务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服务质量等内容应在服务合同(协议)中约定,服务合同(协议)中未载明收费相关条款的,不得收取有关费用。

  四、税务师事务所收费前应到省物价局办理《甘肃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部门、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通知自2009年6月1起执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若执行期间无调整,试行2年。期满前两个月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调整意见报省物价局重新审定。此前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表1:甘肃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政府指导价)

  附表2:甘肃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市场调节价)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表1:
  甘肃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政府指导价)

类别收费项目计费基数计费级距费率备注
涉税鉴证类1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 1.8‰有收入的按收入,没有收入的按资产总额计算。收费金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企业所得按企业当100-500万(含500万)0.8‰
税汇算清年销售收500-1000万(含1000万)0.6‰
缴纳税申入或资产1000-5000万(含5000万)0.3‰
报鉴证总额计费5000-1亿(含1亿)0.2‰
  1亿以上0.1‰
2  100万以下(含100万)2% 
财产损按财产100-500万(含500万)0.8%
失所得损失鉴500-1000万(含1000万)0.6%
税前扣证金额1000-2000万(含2000万)0.4%
除鉴证计费2000-5000万(含5000万)0.3%
  5000万以上0.2%
3  100万以下(含100万)1.8‰收费金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企业所按企业当100-500万(含500万)0.8‰
得税税年销售收500-1000万(含1000万)0.6‰
前弥补入或资产1000-5000万(含5000万)0.3‰
亏损鉴证总额计费5000万-1亿(含1亿)0.2‰
  1亿以上0.1‰
4  3000万以下(含3000万)1.3‰收费金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收取。
土地增按项目3000-5000万(含5000万)0.8‰
值税清收入5000万-1亿(含1亿)0.5‰
算鉴证计费1-5亿(含5亿)0.3‰
  5亿以上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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