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设标准
(一)业务用房不得低于80平方米,具体建设面积由乡镇卫生院、村委会、乡村医生协商确定,报县级卫生、财政部门批准;
(二)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应达到“四分、五通”的要求,即诊断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四室分开,实现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网络;
(三)配齐省卫生厅、财政厅指定的34件常规基本设备;
(四)每所新建村卫生室原则上应配有2-4名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并采取短期集中理论培训和实践技能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每名医护人员进行不低于三个月的针对性培训。
五、资金筹措
(一)筹资原则。各(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社会参与,建立以省奖励资金为主,市、县适当补助,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积极参与,集体出地、出工或出资相结合的多元化筹资机制,共同推进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的提升。
(二)扶持政策。对新建村卫生室的业务用房整修项目,建设资金主要通过省、市、县三级政府投资解决,市级根据考核验收情况,对省补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同时每所奖励1万元,县级对每所通过考核验收的村卫生室投入不得低于1万元。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由乡镇卫生院支付或卫生室医护人员垫付,垫付资金由乡镇卫生院分期分批偿还或医护人员退出时进行一次性清偿。对基本设备配置项目,设备资金由乡镇卫生院或乡村医生解决。对乡村医生培训项目,根据培训考核结果,补助标准为每人500元,由省级财政统一安排。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项目规划和项目进度,及时落实项目资金,确保业务用房整修、基本设备配置与乡村医生培训项目顺利实施。
六、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一)功能定位。政府投资建设的村卫生室,是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村级卫生机构,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纳入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单位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计划生育服务等公共卫生工作,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
(二)明晰产权。政府投资建设的村卫生室应属国有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监管范围,由乡镇卫生院建账登记,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三)理顺体制。规划建设的村卫生室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范围,由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人员、业务、药品、财务等统一监管。村卫生室所使用的药品及一次性卫生材料实行统一政府采购,统一配送,并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控制和降低药品费用。村卫生室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完善各种业务工作记录和财务记录。
(四)健全队伍。规划建设的村卫生室,每所应配有2-4名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由各县(市、区)卫生局采取考核和考试相结合的办法,择优录用。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学历教育,加快向执业医师转化。县级卫生机构要承担乡村医生的培训任务,乡镇卫生院要分期分批选派技术人员到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鼓励为乡村医生统一办理养老保险,积极探索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补偿机制,提高村卫生室医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稳定农村卫生队伍。加快建立吸引大中专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的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