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实施意见的通知
(聊政办发〔200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加快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
(聊城市卫生局、聊城市财政局 2009年2月6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实施我市村卫生室建设,提升农村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在全市已完成600所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基础上,通过省级支持和市、县、乡、村各级配套联动,从2009年到2010年,再建设一批村级规范卫生室,进一步提升农村卫生服务能力,使农民能够就近获得有效、便捷、价廉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全面提高农民的健康保障水平。
二、规划布局
按照省规定的2000-4000人建一所卫生室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整体推进、科学发展、规范建设、资源共享、提高效率、产权明晰、方便农民”的原则,每3000服务人口规划设置一所村卫生室,每所村卫生室的服务半径在2.5公里左右。各县(市、区)按照上述原则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与布局,报市卫生、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三、设置原则
(一)村卫生室的规划设置,应统筹考虑,科学安排,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相协调;
(二)乡镇驻地周围2.5公里以内不再规划新建村卫生室;
(三)为便于产权明晰,村卫生室建设应以新建为主,由村委会无偿提供土地,也可购置并改建闲置的独立院落;
(四)村卫生室应以村联办为主,一般应设在人口较多的行政村或人口密集的中心村,位于村的中心和主街道,交通方便;
(五)村卫生室应为独立的院落,不得与家庭住房混设,正面必须为透视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