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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二)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监察、财政、国资委、物价、审计、人行聊城市中心支行、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在做好日常监督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健全制度,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定期开展政府非税收入专项检查。
  (三)加大查处力度。对执收执罚单位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自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及擅自减、免、缓政府非税收入等行为,除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以前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各县(市、区)、聊城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
聊城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减免缓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执收管理,规范减、免、缓审批程序,根据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拟减、免、缓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的单位或个人,需按照规定程序报市政府研究;有省以上文件规定的,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且缴费(基金)比较困难,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根据情况申请减、免、缓。
  (一)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军事用房、义务教育、高中和职业教育教学用房、福利院建设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事业用房等;
  (二)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三)其他需要减、免、缓征的项目。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涉及行政审批并在行政服务大厅缴费的,由项目单位提出减、免、缓申请,经执收部门核实后,报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其他缴费单位直接向市财政局提报减、免、缓申请。
  (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根据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表格汇总后,报市财政局联合会审,由市财政局连同服务大厅以外的项目一并以请示的形式报市政府研究。
  (三)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的批复,下达文件通知缴费单位执行,并抄送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和相关执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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