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严格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按照“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规范完善农村第二轮延包合同,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办证工作,确保承包地块、承包面积、承包合同、承包证书和基本农田“五到户”。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落实“一户一宅”政策,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鼓励探索农民宅基地有偿取得和退出试点。结合推进新农村建设,在严格执行村镇建设规划的基础下,探索建立农村建设用地置换开发制度。加强空心村、旧村改造,鼓励农村撤村并点和农民到中心镇置业购房居住。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严格执行国家土地征用政策,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社会保障问题。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实行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政策,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二十二)逐步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坚持农业银行为农服务的方向,强化职能、落实责任,稳定和发展农村服务网络。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支持。扩大邮政储蓄银行涉农业务范围,引导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积极发展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加强监督,规范管理,大力发展小额信贷,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积极发展农村保险事业,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建立多层次、多主体的农业保险网络。推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积极防范和有效化解金融风险。
(二十三)积极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合理确定小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设置,逐步形成以县城为中心、小城镇为骨干、新型农村社区为基础的现代城镇体系。加快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小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保留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力争2010年完成城乡规划编制,实现市规划区内乡镇(街道)总体规划全覆盖,城镇规划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积极进行重点中心镇扩权试点,凡国家法律法规和省里赋予县级的经济管理权限原则上都可以下放或委托试点镇行使,强化中心镇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服务职能。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村庄合并工作,以中心村为载体建立新型农村社区。把城乡统筹和产业统筹结合起来,科学安排县域经济发展布局,引导城市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生产要素向农村流动,促进城镇经济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引导农民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就近转移就业,扶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逐步实现农民工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等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改善农民工劳动条件,保障生产安全,扩大农民工工伤、医疗、养老保险覆盖面。在实行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全面放开县域内户口迁移政策,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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