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车辆检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价费〔2009〕136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了规范实行社会化服务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收费行为,加强面向机动车的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1005号)规定,经调查研究并征求各地物价部门的意见,现对我省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收取车辆检验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收取车辆检验费为汽车每车次不超过15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拖拉机每车次不超过80元。各地物价部门可根据成本情况适当下浮检验费标准。
二、机动车检测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按照规定的程序项目进行检测。复检不得收费。
三、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和收费公示制度,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收取车辆检验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