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重点内容
(一)综合内容
1.2008年至今排查出尚未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
2.今年以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
3.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的整合技改煤矿多个系统同时生产和建设,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
(二)重点行业领域
1.煤矿重点排查和督查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排水系统等方面存在的隐患,突出防范瓦斯、透水等;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2.非煤矿山重点排查和督查病、险、危尾矿库等方面隐患,防坍塌、防溃坝等;井工矿山汛期落实防洪措施;加强火工品管理,防意外爆炸、防流失等。
3.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重点排查和督查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隐患,严防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等。
4.烟花爆竹行业(领域)重点排查治理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
5.建筑施工领域重点排查和督查重大建筑设备运行和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隐患,防坠落、防坍塌等。
6.道路交通领域重点排查治理危险路段,防超载、超限、超速等。
7.水上交通领域重点排查治理无证非法载客、超载等。
8.人员密集场所全面排查治理各类消防隐患,严防火灾、踩踏等。
9.冶金有色、铁道、水利、电力、农机、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等行业(领域),要结合本行业(领域)特点,全面排查治理隐患,全力防范事故。
同时,要针对汛期安全生产特点,全面开展汛期隐患排查和隐患点除险加固,认真落实防洪防汛、防坍塌、防泥石流、防火等各项措施,严防引发事故灾难。
五、督查形式
市安委会根据各区(市、县)、各行业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组织督查组对重点地区和行业进行督查,对辖区内存在重大隐患、事故多发的区(市、县)和行业进行重点督查;市各有关部门对所监管的重点行业进行重点督查;各区(市、县)对辖区内所有企业开展全面督查。
六、工作步骤
(一)企业自查阶段(7月10日至7月19日):由各区、市、县和部门部署企业进行自查自纠,查问题、找隐患,认真整改,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