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贵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筑府发〔2009〕6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九日
贵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
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贵阳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筑委〔2009〕25号)精神,结合我市非税收入管理及规范津补贴工作,为提高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效能和经营效益,构筑经济发展的投融资平台,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及转变政府职能为目标,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从打破部门利益、构建制度体系、创新监管方式入手,积极稳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完善监管体制,建立以财政为主导的资产监管模式,统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经营收益,实现资产产权向出资人集中,资产收益向财政专户集中,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二、实施范围
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范围为市级行政机关(包括党政机关、政法部门)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或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指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可经营性土地、对外投资;各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含公园内)开办的宾馆、酒楼、招待所、培训(会议、艺术)中心,兴办的各类公司、咨询服务部(中心)、内部商铺、门面等各种经济实体。
三、管理方式和原则
由市财政局代表政府作为出资人委托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经营管理(需搭建市级投融资平台的资产暂不纳入国资公司),经营收益进入政府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坚持“四个统一”的管理原则。即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实行统一登记管理、统一产权管理、统一经营管理、统一监督管理;国资公司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后,要切实负担统一经营管理的重要责任,创新管理办法,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加强管理。及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确保“四个统一”的原则能够贯彻实施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