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市、区、县(市)财政部门要按年度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所需经费,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市、区、县(市)从本级福彩公益金每年提留总数的10%用于补充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确保参保优抚对象享受到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卫生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医疗机构定点为优抚对象提供优惠医疗服务;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惠服务政策,落实优惠服务措施。
六、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优抚对象现有合法医疗保障待遇高于本实施办法,可保持原有保障待遇不变,确保优抚对象现有医疗保障待遇标准不降低。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特殊疾病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发〔2007〕70号)文件中所明确的17种特殊病种相同。
第二十四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擅自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二)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相关资金的。
第二十五条 优抚对象因打架斗殴、吸毒、自伤自残、酗酒等非正常行为造成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