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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筑府发〔2009〕6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贵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市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黔民发〔2008〕2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保障范围、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优抚对象是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的一至十级残疾军人(含参战致残民兵、民工);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四)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五)参战退役人员。

  第三条 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根据自身情况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此基础上实施以政府医疗补助为重点,医疗救助、医疗优惠减免为补充的医疗保障制度。

  第四条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优抚医疗待遇。

三、医疗保障

  第五条 城镇和农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在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办理了公费医疗证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仍按原方式不变。

  第六条 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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