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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文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2月17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20日)废止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文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苏水政〔2009〕19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厅直各水利工程管理处:

  《江苏省水文条例》已于2009年1月18日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公布,自2009年3月22日起施行。为保证全省各级水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江苏省水文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我厅组织制定了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苏水政〔2007〕37号)中的《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废止。

  附件:《江苏省水文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江苏省水文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出借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资质证书;伪造、变造、买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出租、出借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的

  (1)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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