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劳务培训和转移就业。推动发达地区支持欠发达地区低收入农户技能培训,帮助欠发达地区3000人提高就业技能,欠发达地区有组织输出劳务达到3万人次。深入实施“全国浙商帮扶低收入群众152增收计划”,建立专项帮扶资金,积极引导省内外浙商以产业帮扶和技能培训为重点,帮助4万低收入群众增收。
(3)加大项目扶持力度。扶持欠发达地区来料加工业发展,建立一批来料加工基地,培育一批来料加工经纪人,组织一批来料加工企业参展大型展会平台。积极开展“山海协作”科技富民强县示范县活动。新增5个科技富民强县示范县,每个示范县实施1-2个重大或重点项目及一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7.金融服务支持行动。大力推进金融创新,建立健全公共财政支持下的金融服务供给机制,为欠发达地区和低收入农户发展特色农业、来料加工业、家庭工业、休闲旅游业等项目提供小额信贷,确保欠发达地区农村信贷稳步增长。
(1)全面实施扶贫小额信贷。引导低收入农户发展“短平快”的“种养加”项目,对有致富意愿和发展项目的农户优先给予小额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能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力争新增扶贫小额信贷2.6亿元以上。省财政安排1200万元,用于29个县(市、区)的扶贫小额信贷的贴息。
(2)深入推进村资金互助组织试点。积极做好国务院扶贫办在我省组建村资金互助组织的第一批试点工作,以股份合作、吸纳会员、增加股金、增值转入等形式,扩大股本规模;加强民主管理,加大监督力度,进一步规范资金运作。尽快推动国务院扶贫办第二批试点和我省第一批试点的运作,做好我省第二批试点启动工作,确保29个县(市、区)分别有5个村开展村资金互助组织试点,省财政继续按每村20万元予以补助。积极探索村资金互助社与扶贫合作社(或专业合作社)“两社合一”的模式,形成会员一致、领导互兼、互为依托的格局,促进合作创业、合作扶贫。
(3)增加对农业和低收入农户的信贷供给。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三农”的信贷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三农”的信贷供给,省财政安排风险补偿资金2500万元,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新增农业贷款按5‰的比例提供风险补偿。提供多种信贷服务,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农房抵押贷款试点。建立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农业信用担保机构、工商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和个人为低收入农户提供担保。
(4)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农房保险的覆盖面。积极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逐步扩大保险的农产品品种,加大政府对参保农户的支持力度。省财政安排农业保险专项资金1.15亿元,用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超赔责任补助和购买再保险支出。扩大政策性农房保险的覆盖面,省财政安排保费补助资金3800万元,对欠发达地区和海岛县本级承担的部分给予一半的补助。推进政策性渔业保险和涉渔金融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渔业产业抗自然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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