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参与项目审批的有关工作人员和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水利部门的代表。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以严谨、科学的态度,求实、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行业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以及相关评审规定,独立、客观N-US">
第十四条 论证报告专家评审一般采取会议审查方式。对规模较小、技术较为简单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召开专家评审会的,可以采取书面函审方式。
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业务处室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在评审会议召开前进行。对重大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业务处室应当请项目申请单位或论证报告编制单位附具专门试验或者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会一般程序:
(一)主持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现场勘查或者特殊要求专门试验和检测情况)、参加会议的单位及其代表、宣布专家评审组成员及组长名单。
(二)专家评审组组长主持评审会:
1、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和相关单位介绍项目有关情况,并就论证报告编制的过程、技术方法和具体评价内容及其主要结论以及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影响、补偿措施等向专家及与会代表作出汇报。
2、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回答专家及与会代表提出的项目有关的问题,必要时应当提供相关的原始资料。
3、专家和与会代表进行讨论;专家评审组组长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和会议讨论情况提出专家组评审建议,经专家评审组成员讨论并进行无记名表决后形成评审意见;表决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进行,专家对表决通过的评审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声明保留。
4、专家评审组组长宣读评审意见,并在评审专家组长栏签名。
(三)主持人进行会议小结。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审会有关概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评审报告采用的基本资料评价;
(四)技术路线及其方法评价;
(五)成果要点及结论评价;
(六)补充、修改意见;
(七)专家签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