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参加起草最终评审意见;
(七)参加专家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八)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专家管理部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参加行政许可论证报告会评审专家的确定,实行专家库抽取与指定相结合的方式。专家指定由业务处室在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中指定,报分管厅长批准后,通知专家参加评审会。
评审会评审专家抽取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业务处室根据评审工作安排,提前2个工作日向厅政策法规处提出,并明确论证报告名称、评审时间和地点,以及需要专家的人数和专家的专业类别、区域限制等条件;
(二)厅政策法规处会同业务处室从专家数据库随机抽取专家,经与专家本人联系,确认届时能够参加评审会。
评审会评审专家抽取的比例应当不低于评审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
业务处室在抽取和指定的专家中,推选评审组组长。
第十条 因专业、技术等原因,需要在专家库外特邀专家的,由业务处室与厅政策法规处商定,但特邀专家每次不超过2人。
评审组成员为7人以上单数。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一)评审专家系项目申请人、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申请事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审结果公正的;
(四)行政许可事项由本处室承办的。
评审专家回避应当在评审会召开前,由专家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处室提出,由厅政策法规处会同业务处室研究决定。
第三章 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参加专家评审会:
(一)专家评审组全体成员(含特邀专家);
(二)评审报告编制机构代表;
(三)厅有关处室和专家库管理部门的代表以及项目可研设计单位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