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水利厅统一组织培训考核,根据审查及考核情况提出拟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名单,报经厅分管厅长同意后,在江苏水利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后,对拟入选专家无异议的,报请厅分管厅长批准后公布,发放聘书并书面告知入选专家;对有异议的专家,由政策法规处提出复核意见并经厅领导研究决定是否入选专家库。
入选的专家实行聘任制,聘用的年限为3年。
个人申请书或者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备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能够公正、公平、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评审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审工作。
第七条 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聘请,担任评审专家小组成员;
(二)阅读、研究论证报告及相关技术资料,了解、熟悉与评审项目有关的主要信息和数据;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规程,对论证报告进行评审,提出书面评审意见,提出的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四)对论证报告存在疑异的,有权要求编制单位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回答;
(五)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规或者不正当行为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
(六)取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动报酬;
(七)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审工作,依法接受专家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收受被评对象的财物或者接受影响公正评审的宴请;
(三)依据评审标准和方法,对论证报告进行系统的评审,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四)对本人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五)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审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