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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水行政许可论证报告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水行政许可论证报告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水规〔2009〕1号)


厅机关各有关处室:
  《江苏省水利厅水行政许可论证报告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水利厅水行政许可论证报告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行政许可论证(包括评价,下同)报告专家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保证评审工作廉洁高效,根据《江苏省水利厅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水利厅组织的水行政许可论证报告的专家评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水利厅审批或者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的下列水行政许可,其论证报告应当进行专家评审: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二)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书;

  (三)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六)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评审的水行政许可事项评价报告书(表)。

第二章 专家管理

  第四条 省水利厅建立水行政许可论证报告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由厅政策法规处统一管理。

  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第五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表”,或者由单位填写“水行政许可论证报告评审专家申请推荐表”;

  (二)采取个人申请方式的,应当附具所在单位初步审核意见后报省水利厅;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报省水利厅。个人申请书或者单位推荐书应当附具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省水利厅收到申请登记表或者申请推荐表后,由厅业务处室进行提名,厅政策法规处对业务处室提名的人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或者专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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