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紧急通知
(遂府办函〔2009〕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劳社明电〔2009〕3号)精神,为做好此项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清当前形势,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008年至今,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市实体经济的影响仍在扩散和蔓延,部分企业按时足额兑现工资的能力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拖欠在职职工和农民工工资已成为影响我市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既是政府相关部门的一项日常工作,更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政治任务。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市委市府工作大局,按照省上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重点解决好农民工工资拖欠和欠薪逃匿两大问题,切实维护好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上的安排部署,强化组织领导,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明确部门职责,齐抓共管,共同推进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统筹协调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定期汇总上报我市欠薪逃匿案件、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及其处置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积极协同相关部门查处因拖欠工程款而造成拖欠工资的案件;公安部门要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因工资拖欠引发的治安问题;工会组织要及时掌握工资发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要求企业纠正;其他相关部门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根据职责分工,支持配合做好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
三、健全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工资拖欠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把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由建设领域扩大到交通、水利等领域,抓好《遂宁市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暂行规定》、《遂宁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遂宁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等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