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9〕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9〕22号)精神,现就切实搞好我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
成立市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由副市长刘兵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农办主任赖坤明,市发展改革委主任谢代银,市粮食局局长蒋晓华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四川省遂宁质监局、市统计局、市粮食局、农发行遂宁市分行、中央储备粮遂宁直属库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粮食局,负责承办具体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粮食库存自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全责。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逐级在清仓查库相关报表和工作报告上签字。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粮食库存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全责。企业法定代表人、粮食保管、财务、统计等相关人员必须在相关基础工作表上签字。
二、明确工作任务
(一)清查范围和内容。重点检查我市辖区内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中央临时储备和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的数量、品种和质量情况,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质量和粮权归属情况。其中,对库存粮食质量,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与品质宜存率。严格核查国有企业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的情况,重点核查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与粮食库存的对应情况、企业会计账和统计账的相符情况。严格检查政策性粮食存储企业的补贴资金下拨和使用情况。全面检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的情况;并选择部分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二)清查时点。以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三)清查方式。清查工作分为区、县人民政府组织企业自查、市人民政府全面普查、省人民政府重点复查三个阶段进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在省级复查的基础上进行随机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