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凡纳入灾后重建规划的项目,均应按《招投标法》和市政府国家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不符合采购条件的项目,应履行报批程序。
第九条 对捐赠人指定受援地区受灾学校灾后恢复重建的捐赠资金,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对重复集中于同一地区或同一项目的定向捐赠资金,要按照规划要求,在与捐赠人协商后调整使用。
第十条 区县财政、发展改革、教育部门,要严格实行项目立项、设计、预算、施工合同审批制度,把好工程质量关;严格执行项目计划更改报批制度,严禁擅自改变项目计划和提高标准、扩大规模;严格执行恢复重建项目决算审计制度;努力降低工程造价,节约投资,充分发挥恢复重建的资金效益;合理安排项目资金,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产生新的债务。
第十一条 严禁用专项资金偿还过去债务,对长期未组织实施的项目和有偿还过往债务行为的项目,要限期收回资金或不予拨款,涉及资金经批准后予以调整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专项资金信息披露制度。受灾区县、项目学校要及时将专项资金的使用及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区县相关部门和项目学校对房屋的鉴定、招投标合同、预算、竣工决算整个过程所形成的档案资料必须齐全、完整,并按规定整理归档。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区县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对项目申报、工程招投标、工程进展、建设质量和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全程监督,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市级教育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定期进行检查。项目完工验收前,项目学校必须提交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建立奖惩制度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管理规范、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成效显著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将专项给予奖励;对虚报灾情,或套取、挤占、挪用、截留、贪污专项资金,或工作不力、管理不严、疏于管理造成资金浪费等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遂宁市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