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地震灾后学校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9〕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遂宁市地震灾后学校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日
遂宁市地震灾后学校恢复重建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5·12”汶川特大地震造成我市学校校舍大面积毁损,为了规范全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尽快实现学校恢复重建目标,依据国务院《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国家、省灾后恢复重建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遂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5?12”汶川特大地震后用于受灾学校灾后恢复重建的各类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补助资金;社会各界捐赠用于受灾学校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用于受灾学校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因灾倒塌学校恢复重建,灾后布局调整新建学校,受灾学校D级危房重建,受灾学校C、B级危房加固维修,受灾学校设备仪器添置,受地震灾害影响其他须重建项目。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规划控制、项目管理、专户核算、专项监督”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规划控制。区县遵循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注重标准、确保安全,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制定学校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不含射洪县)。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区县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组织受灾学校如实填报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申请表,汇总报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审核批复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资金由省、市两级财政通过专户拨付到县级财政专户,封闭运行、集中支付。项目学校要根据工程建设实际进度,填报资金拨付申请单,并出具监理单位合格证书等相关手续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由县级相关部门凭资金申请表及往来资金结算票据按建设进度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