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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一个统筹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居民住院医疗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4000元。
  第十八条 参保居民因患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各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费用,凭相关资料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按住院规定报销。
  第十九条 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情形,按照四川省和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可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城市医疗救助等方式解决。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居民医保实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管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是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因病治疗应到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按政策直接与定点医院结算,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定点医院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第二十三条 参保居民住外地或外出期间患急症在异地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应在入院3日内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报告,出院后一个月内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按《暂行办法》规定报销住院费,逾期将不予办理。因生活需要长期居住异地或探亲、旅游等突发疾病需异地就医的应在住院三日之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出院后凭相关证明及医院相关凭证报销。
  第二十四条 实行逐级转院(诊)原则,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市内由低级转高级医院诊治,需由医院科室主任提出转院(诊)理由,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对转市外医院就诊的,需由二级以上医院相关科室提出转诊理由,医院医保办、分管院长签字后送医保经办机构审批。

第七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预警报告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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