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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的“三无人员”, 除财政补助外,其余费用由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或残疾人保障金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
  享受政府补助的人员,如同时具备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补助。
  第十一条 政府补助和筹资标准之间的差额由个人缴纳。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本单位职工家属参加居民医保缴费给予适当补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鼓励政策。
  第十三条 政府对居民医保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补助资金构成。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外,应由市和县(区)财政补助的部分,市与三园区、安居区、蓬溪县、大英县、船山区乡镇部分按3:7比例分担。鉴于市与船山区同城的特殊情况,市财政与船山城区部分按5:5的比例分担。市财政对射洪不予补助。

第四章 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四条 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按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执行。
  第十五条 参保居民住院期间使用《四川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及《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支付部分费用项目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支付10%。

第五章 医疗待遇

  第十六条 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缴纳医保费的,按政策享受待遇。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实行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与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属规定报销范围内的部分按比例支付。
  (一)起付标准:市内三级医院800元;市内二级医院500元;市内一级医院300元;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市外医院900元。
  (二)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属规定报销范围内的报销比例:市内三级医院50%;市内二级医院60%;市内一级医院65%;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住(转)外地医院40%;中小学生和未成年人住院报销比例在此基础上上浮15%。除中小学学生、未成年人和“三无”人员外,其他居民连续缴费满3年,其间无住院费用发生的,首次住院报销比例增加2%;连续缴费5年其间无住院费用发生的,首次住院报销比例增加5%;连续缴费8年其间无住院费用发生的,首次住院报销比例增加10%;连续缴费10年其间无住院费用发生的,首次住院报销比例增加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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