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应根据医疗保险经办管理业务不断扩大的实际,妥善解决经办机构人员编制。经办机构所需事业经费由同级财政足额列入预算。为确保居民医保业务正常启动、运行,各级财政应安排一定的启动经费,以后每年按参保人数安排专项业务费、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建设、维护和宣传等费用。
第二章 参保缴费
第五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非农业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镇居民,均属于本《办法》的参保范围。具体包括:
(一)中小学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未满18周岁非在校(托幼机构)的未成年人;
(三)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
第六条 居民医保以家庭为单位按自然年度一次性缴费,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按学年缴费。
第七条 城镇居民和非在校(托幼机构)未成年人,由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所)或社区居委会组织参保缴费;学生由学校组织参保缴费,在托幼机构的幼儿由托幼机构组织参保缴费。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八条 居民医保基金的构成:
(一)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补助资金;
(三)基金利息收入。
第九条 筹资标准:
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学生和未满18周岁非在校未成年人适当降低。每年度的具体筹资数额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并公布。2009年城镇居民每人筹资标准为260元,学生和非在校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100元。
第十条 政府补助标准:
(一)学生和未满18周岁非在校未成年人,每人每年补助90元(其中中央财政40元、省级财政40元、市县财政10元),在此基础上,属于低保、重度残疾儿童和重度残疾学生,每人每年再补助10元,其中低保学生由市、县民政承担5元,重度残疾儿童及重度残疾学生由市、县残联承担5元。
(二)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补助90元(其中,中央财政40元、省级财政40元、市县财政10元),在此基础上,属于低保、重度残疾人和60周岁以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每人每年再补助80元,其中低保人员及60岁以上低收入家庭老人由市、县民政承担20元,重度残疾人由市、县残联承担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