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遂府发〔200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市级三园区管委会,市属各相关部门:
《遂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四日
遂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87号),结合遂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合理确定筹资水平、保障水平;
(二)保障大病医疗,每年缴费保当期住院医疗;
(三)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四)坚持自愿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五)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六)坚持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
第三条 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缴费标准和待遇支付标准,各区、县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全市风险调剂金。调剂金的提取、管理、使用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四条 居民医保由市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一)建立全市居民医保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劳动保障、财政、民政、教育、卫生、药监、审计、发改、广电、工会、人事、编办、残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居民医保工作并就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提出报告和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市、县(区)两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居民医保的主管机关。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居民医保政策、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政府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快推进各项配套改革,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医药价格体系、医疗服务行为。发展改革、卫生、物价、药监、中医药等部门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药价管理,做好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将居民医保补助资金列入预算,加大资金投入并加强居民医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支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和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基金收支的审计监察工作;教育部门要协助组织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人员资格的确认、资助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参保以及城市医疗救助与居民医保的衔接工作;残联负责残疾人资格的确认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工作。
(三)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牵头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医保业务办理,市城区(含三园区)的居民医保由船山区负责办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所属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居委会应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承担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信息变更处理、政策咨询服务、就医管理等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