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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扩权强镇的若干意见

  (七)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试点镇在核定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范围内根据需要可自主设立机构。在全县(市、区)乡镇行政编制、财政供给事业单位编制总额不突破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试点镇的编制。试点镇占编退居二线人员原则上纳入镇在岗人员管理,安排工作,并参加年度考核,享受在岗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现退居二线人员3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不占编,腾出的编制专门用于招录新进人员。在每年的公务员招录计划中,专项安排一定数量指标用于试点镇招录公务员。县(市、区)在试点镇派驻单位(包括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得镇党委同意,并参加当地镇政府年度考核;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镇党委可以提出书面调整建议。试点镇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经考核工作实绩突出的,可按副县级高配,并在本镇继续连续工作5年方可交流调整。
  (八)加快建立统筹城乡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试点镇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支持试点镇社会保障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就业指导服务能力建设,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制度,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加快试点锁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扩大各类保险覆盖面,规范和完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普及新型合作医疗,深化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逐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建立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增长机制。鼓励试点镇探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办法。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凡在试点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户口,在教育、就业、兵役、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当地 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并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允许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进行流转。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里成立实施扩权强镇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任组长,省直有关部门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强化督促指导。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上下联动,通力协作,主动作为,强化指导服务,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省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建立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掌握试点镇发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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