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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临安市河桥镇石瑞钨铜矿采矿权延续登记及采矿权价款滞纳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临安市河桥镇石瑞钨铜矿采矿权延续登记及采矿权价款滞纳问题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09〕736号)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转报临安市河桥镇石瑞钨铜矿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的请示》(杭土资矿〔2009〕6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规定,凡未按核准的分期缴款方案足额缴纳矿业权价款的,一律不得办理登记发证和年检手续。考虑到来文所述实际情况,原则同意你局提出的延迟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意见,但采矿权人必须按出让合同的约定,履行足额缴纳采矿权价款的义务,并缴清因未按时缴纳而产生的滞纳金。

  二、采矿权价款、资金占用费、滞纳金均属于财政性收入,按收支两条线实行分级管理,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批准减免或缓交。采矿权人应严格履行采矿权出让合同,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请你局督促临安市国土资源局按照采矿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核查采矿权价款滞纳问题,计算滞纳金数额,并通知采矿权人按规定及时缴清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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