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的意见


  (十六)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各市县、各部门要制订2009-2010年特别职业培训计划,重点对困难企业职工、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和返乡农民工进行职业培训。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和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培训,培育掌握一定技能的村镇建筑工匠、基层技术人员和农村基础设施管理、养护、维修人员等专业人才。

  (十七)完善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政策。对登记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不低于4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扩大补贴项目,提高补贴标准,补贴项目和标准按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建立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的互动机制。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相关培训并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鉴定收费标准的80%执行。

  (十八)建设培训示范基地,加强培训资金监管。整合培训资源,建设一批高质量的培训机构, 选取一批“培训示范基地”,在培训定点机构招投标时优先考虑。加大资金监管力度,建立层层把关的培训资金审批体系,确保培训资金使用管理的安全、高效。

  六、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就业工作

  (十九)健全目标责任制度。要根据全省目标任务,确定本地城镇新增就业岗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登记失业率、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率、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率等五项工作目标,提出具体要求,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地方各级政府政绩考核重要指标。建立就业工作季度通报制度,按季度向各市、县通报各项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二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各市、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统筹协调本地就业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就业促进工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农业、工商、税务、物价、金融等相关部门按各自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协助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就业宣传,营造利于推动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十一)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市、县给予适当补助。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
  (二十二)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各市、县和有关部门要建立政府和部门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建立面向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举报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限期解决;对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