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创业指导服务组织,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
(十)鼓励职业中介机构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对免费介绍劳动者成功就业的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推荐1名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就业,补贴300元;推荐1名登记失业人员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成功就业,补贴200元;推荐其他人员成功就业,补贴100元。
四、加强就业管理,强化失业监测和调控
(十一)明确企业裁员保护对象。要严格控制企业裁员范围,凡企业职工满足《
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的六种条件之一的,不得列入企业裁员范围。
(十二)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企业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受过市(县)级以上机关表彰的劳动模范、家庭困难的职工、企业双职工,优先留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进行必要调控。
(十三)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积极防范和严肃查处少数企业主欠薪、拖欠社会保险费后转移资金、关厂逃匿等行为,妥善处理因此类问题引发的职工群体性事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因就业和劳动关系调整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快速反应、及时介入、妥善处理,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
(十四)建立健全就业应急管理和处置机制。对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和行业,各市县、各部门要制订失业调控预案,实施失业预防和调控,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各市、县要密切关注当前就业形势变化,指定专人负责监测和反馈工作。加强对企业特别是重点企业用工变化的监测,加强农民工返乡回流的定期监测,健全就业信息收集反馈机制。
(十五)强化市场监管,加强招聘管理。杜绝虚假招聘、只招不聘的现象,严格招聘会的审核程序,加强招聘会安全管理,健全招聘会考核制度。
五、加大职业培训力度,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