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益性岗位补贴。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3.资金奖励。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含公益性岗位),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4.政策优惠期限。对2009年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其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的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切实做好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强化就业服务
(八)重点做好大学生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农民工就业工作。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空编的机关事业单位要安排一定比例的编制招录大学生。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岗位,通过公益性岗位等途径确保零就业家庭和失地农民家庭至少有一个适龄劳动力实现就业。2009年,全省要开发公益性岗位5000个。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农民工就业。加强对上述三类人员的就业服务,组织开展 “春风行动”等就业服务系列活动。
(九)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促进就业中的基础作用。依法设立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街道、社区和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有条件的市、县,可在村委会聘请劳动保障协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