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劳动者多渠道就业
(五)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类收费。
对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失地农民、复员转业军人、残疾人、随军家属、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条件成熟的市、县,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限制,但贷款超出5万元的部分,其贴息资金由市、县财政负担。对以上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
(六)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48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含公益性岗位),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七)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
将下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确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提供特殊扶持政策:“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完全失地农民。
1.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一是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个人应缴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部分仍由个人负担;二是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标准确定缴费数额,补贴标准为其缴费数额的60%。